湖北省排污行为或记入“环保诚信档案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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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2013 年11月25日,《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( 草案 二审稿)》提请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。草案二审稿规定: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,记载其遵守环保 法律法规和承担环保社会责任等情况,并向社会公开”, “排污者的环保诚信档案应当作为财政支持、政府采购、 银行信贷、外贸出口、企业信用、上市融资、名牌产品 和著名商标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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